為子女購屋,先留一手
三年前,女兒決定與交往六年的男友結婚,當時父母將位於溫哥華東區一棟獨立屋,轉到女兒名下,做為賀禮。兩老遷居到一戶二房的小公寓,讓女兒、女婿能夠有「兩人生活」。
誰知道,多年的感情不敵三年朝夕相處,女兒上個月與夫婿離婚,現在連房子都沒得住。
「房子是我們買的,憑什麼我女兒被趕出去?」老夫婦憤憤不平,不知如何是好。
他們的困境來自沒有「留一手」,搞到最後女兒被掃地出門,人財兩失。
這女婿聰明絕頂,立即以投資為由,拿房子去銀行抵押貸款,接著又去私人貸款,價值120萬左右的房子,貸款額竟然達到100萬。
獨立屋賣了117萬,扣掉銷售費用,償還貸款,只剩下12萬,女兒分到6萬,還要付律師費,等於淨身出戶,損失慘重。
「那是用我的退休金買的房子,就這麼便宜了那個人,以前看他忠厚老實,沒想到他只用三年,就拿到我所有的積蓄。不甘心啊!」老丈人一想到就有氣。
不管女婿看起來多麼忠厚老實,女兒多麼貼心孝順,當父母的除非家財萬貫,不在乎多給他們房子。否則,最好辦個登記,把自己設定為房子的貸款人。
也就是說,在過戶時把自己的名字加在Title上,將來房子變賣時,必須先償還這筆錢。
如果老夫妻懂得這麼做,先設定個110萬在自己名字下,就算女兒女婿離婚,變賣房子,他們會先拿到110萬。
通常在這種情況下,房子也不必賣了,女婿可能拿個幾萬塊,自己走人。
現在很多律師或公證人,都很會辦理設定抵押給父母之事,一點也不難做到,只是很多人忽略了。
以上述案子為例,如果原本已經有銀行貸款60萬,另外還是可以第二順位
設定抵押給老夫婦60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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